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305号 委托代理人杨雪民,河南大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全太,男,4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玉生、李全太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玉生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雪民,上诉人李全太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合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玉生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李全太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