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樊传毅,男,38岁。 法定代表人郝学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颜岐,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菲菲,男,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樊传毅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饮食服务公司理发管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传毅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樊传毅自行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由上诉人樊传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武丽霞 审判员 常 青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