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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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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莫建兵与被上诉人常玉增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建兵,男,45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增,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莫建兵因与被上诉人常玉增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建兵,男,45岁,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增,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莫建兵因与被上诉人常玉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郊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建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莫建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莫建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武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