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30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玉增,男,56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莫建兵因与被上诉人常玉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4)林郊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莫建兵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莫建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莫建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小昆 审判员 常 青 审判员 武丽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