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47号
本院2015年8月21日对原告周福顺与被告荆国斌、周长付、李永胜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4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第一页第三行去除“委托代理人刘国红,河南省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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