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022号 原告宋进财,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群旦,男,42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进财与被告李群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进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进财撤回起诉。 诉讼费51元,由原告宋进财承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