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6号 原告李勇朝,男,汉族。 被告王永超,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朝与被告王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勇朝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勇朝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90元,由原告李勇朝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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