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青军。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青军与被上诉人张新景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青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青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