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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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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青军与被上诉人张新景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青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景。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青军与被上诉人张新景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青军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青军。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景

委托代理人范希魁,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青军与被上诉人新景离婚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青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马青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