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526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春。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马李宪与被上诉人吴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马李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李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