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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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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邵利军、杜军社与被上诉人吴福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利军,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军社,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春,男,1963年4月10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利军,男,197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军社,女,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福春,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系黑龙江省逊克县育才社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邵利军、杜军社因与被上诉人吴福春买卖合同纠纷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三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邵利军、杜军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75元,由上诉人邵利军、杜军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