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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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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心志与被上诉人王修申、李梅花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心志。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心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修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花。 委托代理人王占垒。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心志

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心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修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梅花

委托代理人王占垒。

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心志因与被上诉人王修申、李梅花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王心志于2014年1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因庭外和解而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心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王心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苏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