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申福涛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洹水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福涛,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北城墙街31号院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洹水公园,住所地安阳市彰得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卢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福涛,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北城墙街31号院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洹水公园,住所地安阳市彰得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卢秋霜,主任。

委托代理人屈林波,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6号院7号楼3单元4号,系安阳市洹水公园职工。

上诉人申福涛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洹水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申福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福涛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福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申福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上诉人申福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