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福涛,男,汉族,1976年12月23日生,住安阳市文峰区北城墙街31号院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洹水公园,住所地安阳市彰得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卢秋霜,主任。 委托代理人屈林波,男,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彰德路6号院7号楼3单元4号,系安阳市洹水公园职工。 上诉人申福涛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洹水公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申福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申福涛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福涛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申福涛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上诉人申福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