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春秀。 委托代理人陈顺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平。 上诉人谢丽丽与被上诉人赵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春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春秀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春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谢春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