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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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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谢丽丽与被上诉人赵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春秀。 委托代理人陈顺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平。 上诉人谢丽丽与被上诉人赵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春秀于2015年5月1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春秀。

委托代理人陈顺喜。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平。

上诉人谢丽丽被上诉人赵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春秀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春秀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春秀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谢春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