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997号 委托代理人齐晓卉。 上诉人刘铁浩因与被上诉人端木庆营、原审被告宋陆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4)殷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铁浩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铁浩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铁浩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上诉人刘铁浩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