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808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章进。 上诉人张新富因与被上诉人任章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再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新富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新富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新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张新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