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69号 委托代理人孙爱清。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英。 委托代理人李润平。 上诉人李春平因与被上诉人赵风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春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春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