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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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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春平因与被上诉人赵风英赡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平。 委托代理人孙爱清。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英。 委托代理人李润平。 上诉人李春平因与被上诉人赵风英赡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春平。

委托代理人孙爱清。

委托代理人周喜明,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英。

委托代理人李润平。

上诉人李春平因与被上诉人赵风英赡养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春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春平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春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春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