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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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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朝卿与被上诉人郑书标、秦爱想、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二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朝卿。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书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爱想。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朝卿。

委托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书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爱想。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

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

上诉人朱朝卿因与被上诉人郑书标、秦爱想、原审被告滑县留固镇东双营村民委员会、滑县留固镇王里村村民委员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朝卿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朱朝卿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朝卿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朱朝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