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凯社。 委托代理人郭芳,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凯社与被上诉人刘丽敏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张凯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凯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