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三终字第275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伟。 委托代理人冯保安。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安阳市中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兆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安阳市中福陶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安阳市中福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崔素萍 审 判 员 段合林 代理审判员 闫海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