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温陵北路北拓7﹟207室。
法定代表人:蒋钦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店后村。
法定代表人刘怀文,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15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上诉称: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查,双方在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有纠纷协商不成,则可依法向乙方(即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焦作市泰鼎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焦作市中站区辖区,故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古建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