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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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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军与吉彩虹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申字第00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国军,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兰,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申字第00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国军,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学兰,女,195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赵国军妻子。

二人委托代理人:任长合,温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吉彩虹,又名吉小黑,女,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再审申请人赵国军、李学兰因与被申请人吉彩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国军、李学兰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诉讼程序违法。1、连续两次发回重审违反法律规定。2、温县法院第二次重审判决书确定的案由与其开庭审理时确定的案由不符。3、温县法院允许被申请人对已经鉴定且无异议的续建房屋部分重新鉴定评估严重违法。4、温县法院依职权调取评估机构的补正声明违法。(二)温县法院篡改伪造证据、采信非法证据、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所作判决错误。1、博爱县金博价格事务有限公司作出的(2013)164号价格评估结论书系被篡改伪造,原审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错误。2、不应判决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房屋添附价值和营业性装修损失。装修部分已经包括在双方无异议的评估价值之内了。3、违反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不应该适用合同法107条之规定,我方对装修不知情,对方也没有告知,我方没有办法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适用合同法120条错误,我方没有违反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答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是不成立的,事实与理由更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博爱县金博价格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案争议房屋建筑及装修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机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了价格评估,经一审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当庭就双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说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均有相关资质,评估程序合法。一、二审法院依据价格评估结论认定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审适用合同法第107、120条之规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的其他申请理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综上,赵国军、李学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国军、李学兰的再审申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