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乡。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贾某某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帆,被上诉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国胜 审判员 武 芳 审判员 王石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