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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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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69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6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杨帆,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李万乡。

上诉人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贾某某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帆,被上诉人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张国胜

审判员  武 芳

审判员  王石柱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