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丙志,男,汉族,1940年7月15日出生,原系焦作市武陟县,现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丙平,男,汉族,1945年8月24日出生,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上诉人许丙志因与被上诉人许丙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丙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卫涛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许丙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原审裁定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法律关系不是相邻关系纠纷,而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诉讼范围。 原审裁定:驳回原告许丙志的起诉 许丙志上诉称:我方起诉的是侵权纠纷而非确权纠纷。我方对于自己的宅基地拥有合法、明确的使用权,我方与许丙平之间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属纠纷,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许丙平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许丙志原审请求许丙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建筑物和赔偿损失,并对其主张提供了相关证据,故本案应为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应当对许丙志的诉求进行审理。原审裁定驳回许丙志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