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296号 法定代表人魏四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琳多,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鹏飞,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范鹏飞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焦作市颖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代理审判员 梁永昌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焦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