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贠静与程俊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贠静,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霞,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贠静与被上诉人程俊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贠静,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霞,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贠静与被上诉人程俊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山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贠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贠静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贠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贠静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贠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