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贠静,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俊霞,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贠静与被上诉人程俊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山民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贠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贠静于2015年9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贠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贠静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贠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