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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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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明与王海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69号 原告王小明,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海晨,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健康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王海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

(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69号

原告小明,男,汉族,1968年5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海晨,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健康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明与被告王海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