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北初字第00169号 被告王海晨,男,1964年4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健康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明与被告王海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小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建全 审 判 员 张海滨 人民陪审员 张小梅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高 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