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00号 原告王迪,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军,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军恒,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古元兴,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春恒的丈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辛二林,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洋,曾用名周春阳,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王军与被告周军恒、周春洋、古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迪、王军经本院催交诉讼费,二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飞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