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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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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迪、王军与周军恒、周春洋、古元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00号 原告王迪,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军,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军恒,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古元兴,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

(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00号

原告王迪,男,198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军,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军恒,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古元兴,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周春恒的丈夫。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辛二林,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春洋,曾用名周春阳,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迪、王军与被告周军恒、周春洋、古元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因原告王迪、王军经本院催交诉讼费,二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索小生

审 判 员  郭满红

人民陪审员  刘艳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飞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