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4号 原告孙小保,男,汉族。 被告郭建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保与被告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小保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8元,由原告孙小保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亮 代审判员 刘 岩 代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