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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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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保与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4号 原告孙小保,男,汉族。 被告郭建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保与被告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小保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

(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04号

原告孙小保,男,汉族。

被告郭建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小保与被告郭建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小保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小保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8元,由原告孙小保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亮

代审判员 刘 岩

代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