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超杰,男,汉族,1993年4月28日出生,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闫小改,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孟军,男,汉族,1963年10月11日出生,住武陟县。 陈攀攀与李超杰及陈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陈攀攀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攀攀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平定、王青梅,被上诉人李超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闫小改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陈孟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4)武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