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陈巍,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范宝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峥,河南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巍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陈巍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山民二初字第01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巍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巍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巍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为835.5元,由上诉人陈巍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