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代表人段言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光中,男,1942年4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 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云峰,男,1990年12月7日出生,住孟州市。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韩光中、沈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的(2015)孟民一初字第0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9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