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军,男,1978年8月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郑国涛,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鹤兰,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战宣,男,1981年3月4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陈良军,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杨双喜,男,1962年9月26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郑军与被上诉人李鹤兰、原审被告郑战宣、陈良军、杨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郑军不服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国涛,被上诉人李鹤兰的委托代理人王振中,原审被告郑战宣到庭参加诉讼。陈良军、杨双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军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军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郑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为2050元,由郑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席东彦 审判员 焦红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