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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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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温县皇家壹号休闲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年焦民三初字第00040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民权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张倩文,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温县皇家壹号休闲会所,地址:温县太行路西段。 经营者赵晓辉。 本院在审理民权县

2015年焦民三初字第00040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地址:民权县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张倩文,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温县皇家壹号闲会所,地址:温县太行路西段。

经营者赵晓辉。

本院在审理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温县皇家壹号闲会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292元减半收取1646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