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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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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郭玉才、徐春枝、秘伟昌债权人利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三路与规划六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许来利,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规划三路与规划六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许来利,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玉才,男,1945年3月9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环城西路。

原审被告徐春枝,女,1970年6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原审被告秘伟昌,男,196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上诉人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郭玉才的诉请理由及本案的相关证据可以确定,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经查,本案为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恰当,且原审被告徐春枝经常居住地亦在焦作市山阳区辖区,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南超燃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15)解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苏 杭

审判员  张前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