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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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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毅与原路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路萍,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二终字第003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毅,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现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苑卫国,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路萍,女,1964年4月12日出生,现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王小三,焦作市山阳区焦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毅与被上诉人原路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毅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解民一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毅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为3650元,由上诉人张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成功

审 判 员 胡永平

代审判员 米新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