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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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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与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马久留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杨军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宏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00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

负责人杨军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明新。经理。

原审被告马久留,男,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因不服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东初字第00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车辆注册地在焦作市山阳区而不在武陟县,马久留作为被告系不适格被告。请求撤销原审法院民事裁定由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系运输车辆,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车辆行驶证显示被保险车辆所在地为武陟县,故武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