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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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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长国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负责人曾庆猛,总经理。 上诉人魏长国、中国第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铁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希,江西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州分公司,住所地修武县。

负责人曾庆猛,总经理。

上诉人魏长国、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魏长国、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长国、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魏长国、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0元,由魏长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云霞

审 判 员  董亚峰

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