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申字第00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女,汉族,1985年2月6日出生,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玮,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84年8月4日出生,住武陟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某父亲。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汉族,1960年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某父亲。 再审申请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一终字第220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申请再审称:1、王某家人并未归还马某家人的购房出资款,入住新房后添置的6900元家具是马某和王某一起买的。原审认定事实错误。2、王某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财产,该部分财产所有权已经永久转移给了马某,原审却未支持,并判令全额退还,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王某在两次开庭后增加不同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并被判决支持,违反了程序公正,属于原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王某、王某答辩称:马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于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王某家人归还马某家人的购房出资款和赠与财产情况有证人证言和录音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据此认定事实,并酌定适当返还部分赠与的购房款并无不当。一审中,原告在法庭辩论结束前增加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户明娜 审判员 薛雪丽 审判员 樊 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