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2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清长,男,193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郭庆利,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瑞,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明,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克明,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冬冬,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建立,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小强,男,195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上诉人王清长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李晓明、薛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二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清长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清长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贾胜利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