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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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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与冯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负责人苏天亮,村支部成员。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2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中站区

负责人苏天亮,村支部成员。

委托代理人马继海,河南大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二平,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中站区。

上诉人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店后村委会)与被上诉人冯二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冯二平于2015年3月3日向中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店后村委会支付冯二平工程款466340元、利息14662元,共计481002元。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51号民事判决。店后村委会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店后村委会的负责人苏天亮及委托代理人马继海,被上诉人冯二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1年12月31日,店后村委会与冯二平签订迁坟施工协议,约定冯二平承担迁坟工作,并约定了起坟标准、起坟费用、付款方式等内容。此后,冯二平按照约定履行了迁坟义务,截止2014年9月26日,店后村委会尚欠冯二平迁坟工程款(包含坟头、误工、新增加工程量的费用)共计636340元。店后村委会又支付了部分费用之后,下余工程款466340元未支付。庭审中,冯二平主张的利息从2014年9月25日起以63634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存款利率为标准计算。

原审认为:冯二平、店后村委会达成迁坟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本案中,冯二平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迁坟义务,店后村委会应当支付工程款,现冯二平要求店后村委会支付工程款(包含坟头、误工、新增加工程量的费用)466340元,予以支持。冯二平要求店后村委会支付自2014年9月25日起以63634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起算时间应当从2014年9月26日起计算,其它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予以支持,冯二平起诉利息数额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店后村委会辩称冯二平施工的工程量2351个坟数字不对,无证据证明;店后村委会辩称冯二平同意扣减18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一、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冯二平工程款466340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以63634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冯二平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20元,减半收取4260元,由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上诉人店后村委会上诉称:一、本案系上届村委会遗留的问题。因迁坟数量、质量等问题,村民多次赴省、赴京上访,中站区委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调查处理此事,应等工作组有结论再审理此案。二、店后村委会出具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录音证明冯二平因工程质量问题同意扣减18万元工程款,原审因冯二平未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未认定该会议记录。冯二平未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量,且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冯二平因此同意扣除18万元工程款。请求二审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冯二平答辩称:一、冯二平严格按合同履行了迁坟义务,其施工不存在质量问题。中站区委成立的工作组经调查显示:店后村委会迁坟数量、质量没有问题,店后村委会应全额支付工程款。2014年9月25日,府城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专门召开会议,明确认可冯二平所施工的工程量,同意支付冯二平工程款。店后村委会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店后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超半数以上人员签名捺印同意向冯二平支付工程款。二、冯二平之前从未见过店后村委会提交的会议记录,也没有说过会议记录上记录的话,更没有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店后村委会提交的录音断章取义,该录音是在冯二平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录的,该证据是非法的,且无其它证据印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店后村委员会向冯二平支付工程款46634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征求双方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庭审中,店后村委会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府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1份和反映材料8页,证明原审认定的迁坟数量与事实不符。2、录音1份,证明:冯二平未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冯小随等参与了会议,冯小随作假证。冯二平自认扣除18万元工程款;店后村委会提交的会议记录是真实的。冯二平质证称:店后村委会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证明指向。证据2来源不明,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冯二平申请证人冯某甲、冯单乙出庭作证,证明:冯二平迁了2351个坟头;村里没有开店后村委会说的2014年8月20日的会议;没听说过扣冯二平18万元的事情。店后村委会质证称:证人陈述不实。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店后村委会所提供的证据1不能证明其指向,本院不予采信。店后村委会所提供的证据2不能推翻店后村委会欠冯二平466340元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亦不予采信。冯二平所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双方所陈述意见同其上诉和答辩意见。

经庭审,本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中,店后村委会对欠冯二平工程款的事实无异议,但对所欠工程款的数额有异议。店后村委会主张2014年8月20日冯二平因质量问题曾同意扣除其18万元工程款,故店后村委会应向冯二平少支付18万元工程款。冯二平认为根据2014年9月26日店后村委会向其出具的结算单和店后村委会后来又支付的工程款,目前店后村委会仍欠其466340元工程款。经查,2014年9月26日的结算单显示截止当天店后村委会欠冯二平636340元工程款,该结算单上并未显示扣冯二平18万元的事项,故原审认定截止2014年9月26日店后村委会欠冯二平636340元工程款,并无不当。冯二平自认店后村委会后来又向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目前店后村委会仍欠其466340元工程款,对该事实应予确认。原审根据2014年9月26日结算单和冯二平的自认,认定冯二平应得工程款为466340元,亦无不当。店后村委会关于冯二平迁坟数量、质量存在问题,应扣除冯二平18万元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店后村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焦作市中站区府城街道办事处店后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原小波

审判员 张卫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