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梁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超,男,汉族,1990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樊海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新全,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超,男,汉族,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焦作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黎阳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梁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梁超于2015年3月30日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支付建筑施工款50310元及两年利息,本息合计64300元。2、诉讼费由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承担。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2015)山民三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焦作黎阳建筑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黎阳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新全、被上诉人梁超及其委托代理人袁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9月13日,焦作黎阳建筑公司与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马村村民委员会(曾称武陟县三阳乡马村村民委员会)就马村综合楼及车库工程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承建马村综合楼及车库工程,赵旗林为焦作黎阳建筑公司负责人。后赵旗林代表公司出面将马村综合楼及车库工程窗户安装工程承包给梁超,承包价格为50310元。梁超垫资施工完毕并经监工验收合格后,赵旗林于2011年11月16日为梁超出具工程款欠条。梁超多次讨要无果,无奈诉至本院。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依法对张重央、赵满意、赵清峰、刘福全4人进行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证明梁超曾携以上4人及证人毋小孬向赵旗林多次讨要欠款。

原审法院认为:焦作黎阳建筑公司委派赵旗林作为公司负责人将工程分包给梁超,欠下梁超工程款50310元,梁超的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梁超要求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按年利率10.29%支付两年利息,缺乏有效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但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给梁超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利息可从梁超起诉之日,即2015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提出梁超所诉工程欠款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焦作黎阳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梁超工程款5031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2015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4元,由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承担。

焦作黎阳建筑公司上诉称:1、我公司从未与梁超设立过合同关系,赵旗林不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公司也没有将自己的工程交给赵旗林负责过。赵旗林给梁超出具的欠条也没有指明是我公司欠梁超的款项,条上也没有我公司印章。2、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梁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梁超承担。

梁超答辩称:赵旗林是涉案工程的负责人,赵旗林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我。本案诉讼时效不超。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案件的争议焦点是:1、焦作黎阳建筑公司与梁超之间是否存在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2、梁超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梁超的理由与其上诉意见和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另查明,二审庭审中,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承认赵旗林借用焦作黎阳建筑公司的名称和资质从事工程承包。

本院认为,赵旗林以焦作黎阳建筑公司的名义从事工程承包,赵旗林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梁超施工,因此而产生的欠梁超的工程款应当由焦作黎阳建筑公司承担。梁超多次向赵旗林要求给付工程款,其诉讼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焦作黎阳建筑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焦作市黎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