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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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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二生与薛福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二生,男,195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原利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福来,又名薛根齐,男,1963年7月28日生,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二生,男,195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原利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福来,又名薛根齐,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牛二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