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二生,男,1950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原利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福来,又名薛根齐,男,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委托代理人杨妙珍,沁阳市怀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牛二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西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