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1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利娟,女,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申建国,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建明,河南达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红生,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昆仑,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温县。现住址不详。 上诉人牛利娟与被上诉人段红生、王昆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段红生于2015年1月29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交付房屋、承担过户费用并办理过户手续。武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牛利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牛利娟及其委托代理人申建国、牛建明、被上诉人段红生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5)温民祥初字第00065号民事判决; 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代审判员 朱 海 代审判员 原小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