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再二终字第000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艺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乐、禄海占,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中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郭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艺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焦作市中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艺君公司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81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2011年12月26日,一审原告中奥公司起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请求:1、艺君公司支付延期交付安装违约金95400元;2、艺君公司赔偿延期交货给中奥公司造成的损失50000元。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站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1、艺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奥公司违约金95400元;2、驳回中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40元,诉讼保全费1030元,由中奥公司负担1158元,艺君公司负担2212元。艺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焦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上诉人艺君公司负担。 本院再审过程中,经查证,被申请人中奥公司于2008年7月23日依法登记成立。2013年8月1日,该公司成立清算组,开始对公司进行清算,又于2013年8月5日在《河南经济报》上发布了公司决定解散和进行清算的公告。2013年10月9日,该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2013年10月11日,该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该公司股东为郭鹏飞、史晓军。因该公司的股东郭鹏飞、史晓军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参加诉讼通知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中奥公司并未提供该公司已经恢复或有合法继承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存在的说明及证据。另外,中奥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起诉至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该公司于2013年10月11日被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注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2)站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由此说明中奥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就已经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综上所述,法律赋予了中奥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该公司被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其法律人格消失,诉讼主体资格不复存在,诉讼也没有进行的必要,本案应终结诉讼。一审和本院二审针对中奥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未进行严格审查,仍以中奥公司为诉讼主体作出判决,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及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2)站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终结诉讼。 一审诉讼费2340元,诉讼保全费1030元,由焦作市中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诉讼费2340元,由河南艺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柳 涛 审判员 徐世魁 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