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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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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与李红敏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64号 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恩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敏,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初字第00064号

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住所地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李恩宗,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敏,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与被告李红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又因案件管辖权问题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取为25元,由巩义市北山口华源液压件厂负担。

审判长  王国星

审判员  程全法

审判员  贾胜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