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一终字第004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崔胜利,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传本,又名崔三龙,男,194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 崔胜利与崔传本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崔胜利于2015年5月11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温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书。宣判后,崔胜利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胜利,被上诉人崔传本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崔胜利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宅基证使用权证,温县人民政府已经为崔胜利的宅基地进行了确权,该证显示崔胜利宅基地长度、宽度明确,四至清楚,崔胜利起诉称崔传本妨害其建房,并构成侵权,要求排除妨害,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法院应进行审理,并查清案件事实,确定崔传本是否构成侵权,并依法作出判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该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不当,本院应予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5)温民北初字第0020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温县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李玉香 审 判 员 张 杰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