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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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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屹,天津市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机械(焦作)有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屹,天津市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生。

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