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4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屹,天津市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陈天生。 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厦门机械(焦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正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路 林 审 判 员 范炳鑫 代理审判员 金 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申慧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