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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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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美南、刘亚光与刘冰雪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南,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光,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住河南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立管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美南,女,汉族,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光,男汉族,1970年4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上诉人刘冰雪,女,汉族,1987年2月15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上诉人李美南、刘亚光因与被上诉人刘冰雪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云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李美南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刘亚光在郑州市金水区的居住时间为三个月,原审法院认定刘亚光经常居住地不在本辖区而在郑州市金水区将案件移送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属于违法移送。请求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云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刘亚光的户籍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告起诉时,刘亚光离开户籍所在地到郑州市金水区连续居住的时间不足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15号2号楼一单元12层1202号不是其经常居住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5)修民云初字第114-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修武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军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