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70号 法定代表人吴文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胜利,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存厚,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元,由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