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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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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与张存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胜利,河南陈彦东律师事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3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文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彦东,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胜利,河南陈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存厚,男,1963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孙中霞,沁阳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4)沁民王曲初字第00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4元,由沁阳市胜利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云霞

审判员  董亚峰

审判员  程全法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