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小根,男1963年4月2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张小荣,系被告妻子。 段中山与段小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段中山于2015年6月3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段中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中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原耀明,被上诉人段小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王文龙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