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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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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中山与段小根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小根,男1963年4月2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张小荣,系被告妻子。 段中山与段小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段中山于2015年6月3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小根,男1963年4月2号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

委托代理人张小荣,系被告妻子。

中山与段小根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段中山于2015年6月3日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段中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中山及其委托代理人原耀明,被上诉人段小根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荣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温县人民法院(2015)温民赵初字第00171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温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杨 柳

审 判 员  王文龙

代审判员  朱 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