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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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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欧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男,201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欧某某母亲,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焦少民终字第000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某某,男,201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马村区安阳城办事处。

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198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欧某某母亲,现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甲,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马村区待王办事处。系欧某某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丽荣,焦作市马村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欧某某与被上诉人欧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上诉人欧某某不服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牛某某、被上诉人欧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马村区人民法院(2015)马少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马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国胜

审 判 员  王石柱

代理审判员  孟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东娟

责任编辑:国平